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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中公积金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务

从一起常见争议看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边界与举证要点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账户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它的共有属性。这是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咨询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里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块。下面用一个改编自常见情形的例子,把这件事拆开讲清楚。

账户在他名下,这笔钱是不是就跟我无关了

张先生与陈女士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先生在外资企业工作,单位和个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陈女士在孩子出生后辞职在家,公积金账户长期停缴。八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成,诉至法院。

分割财产时,陈女士提出,张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约三十余万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张先生的意见很直接:公积金是单位给的住房保障,专款专用,不符合提取条件就取不出来,谈不上分;况且账户挂在他个人名下,与配偶无关。这类争执在实务中很典型,一方认为公积金是“看得见摸不着”的钱,另一方担心不提就再也拿不到。

争议焦点: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性质怎么认定

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性质,二是方法。性质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法上,如果属于,取不出来该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应当取得”四个字是关键。只要缴存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单位缴存还是个人缴存,也无论钱是否已经躺在账户里,都属于共同财产。婚前已经形成的账户余额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这里要注意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公积金账户是滚动账户,历年缴存、单位配套部分和利息混在一起,计算时不能只看离婚时的余额,而要做时间切分。上海地区的一般执行口径,是以结婚登记日的账户余额为起点,取存续期间的增量部分作为分割基数。

法院通常怎么处理?三个层面依次推进

第一步是确定基数。常见做法是以离婚时账户余额减去结婚时的账户余额,差额部分即为可分割的公积金数额;若结婚时间久、账户明细不全,法院也会依据双方举证情况酌定。

第二步是确定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均等分割是起点,不是终点,像前面提到的全职照顾子女一方,比例上可能得到适当倾斜。

第三步是确定给付方式。住房公积金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提取需要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法定情形,离婚本身不在其中。因此实践中极少出现直接把公积金划一半过去的做法,通行方案是由账户持有方以现金补偿另一方,或者用其他共同财产折抵。

情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地区常见处理方式
婚前已缴存部分不属于,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存与利息属于共同财产以存续期间差额为基数,一般由账户方现金补偿另一方
婚后用公积金共同偿还房贷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并入房屋折价计算,不再单独重复分割
离婚后继续缴存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在本次分割范围,可另案处理

举证环节同样重要。对方账户余额自己查不到,通常需要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账户明细;上海本地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随申办查询本人账户,作为自己一方缴存情况的初步证据。账户流水、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这些材料都会影响基数的认定。

给当事人的启示与操作建议

从这个例子回到当事人身上,有几件事值得提前准备。

  1. 先做时间切分,以结婚登记日为分界线,整理双方公积金账户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别只盯着离婚时的数字。
  2. 把公积金和房屋问题放在一起看。婚内用公积金还过房贷的,这部分通常已在房屋折价中体现,再单独主张一次,容易被认为重复计算。
  3. 主张分割时同步提出调查取证申请,避免对方在诉讼期间提取、转移账户资金。若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
  4. 离婚时未处理的公积金,离婚后仍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算,但拖延越久取证越难。

回到开头的疑问:账户在谁名下,不等于钱归谁。公积金分割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取出来,而在于存续期间的增量如何认定、由谁补偿、如何避免与房屋分割重复计算。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案件,处理过不少涉及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账面财产的争议,这类财产往往比房产更隐蔽,也更容易在协议离婚时被一句“各归各”带过。如果双方对数额、比例分歧较大,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先把账户明细调出来,再决定怎么谈。

常见问题

公积金取不出来,离婚时还能分吗?

能分,但通常不是直接划转。公积金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离婚不属于法定提取事由,所以法院一般判由账户持有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另一方,或用其他共同财产折抵。权利是存在的,实现方式是折价,而不是提取。

结婚前的公积金余额要分给对方吗?

不用。婚前已经缴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才计入共同财产。计算时以结婚登记日的账户余额为起点做时间切分,不能简单对半砍离婚时的总余额。

离婚时漏掉了公积金,以后还能再主张吗?

可以。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如果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行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再次分割。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算,同时尽早固定账户明细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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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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