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起诉要求返还的,大额部分通常支持返还;金额小、频次高、带有日常消费或情感表达性质的支出,多数案件不会判令返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习惯先把“小额”这个词拆开看,再谈要不要起诉。下面这个改编自常见情形的案例,能把这条线摊开。
一笔笔转账,争的是“小额”两个字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家庭收入主要由男方掌管。一次偶然的机会,女方在男方手机里发现了另一名女性的联系方式,随后调取银行流水与微信支付记录,发现男方在两年间向对方转账七十余笔,单笔金额从几十元到两万元不等,累计二十余万元。其中既有“520”“1314”这类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也有日常的餐饮、打车、购物代付,还有几笔明显超出日常开销的大额转账。
女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对方全额返还。被告一方则主张,这些钱是双方交往中的正常花销,部分已经消费完毕,部分属于男方自愿赠与,自己没有返还义务。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这类案件的走向往往不取决于“该不该还”的道德判断,而取决于三个技术性问题:钱的性质、钱的来源、钱的去向能否被证据固定。
争议焦点:这笔钱谁有权处置
第一个层面是赠与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随意处分。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个区分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个层面是公序良俗。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因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常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争议恰恰卡在这里:如果赠与整体无效,返还就应当是全额;可如果每一笔都按无效处理,又会出现明显不合比例的结果——几十元的打车费、一杯咖啡的钱,是否也要一笔笔退回?这正是小额赠与案件的分歧所在。
上海法院通常的裁判思路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这类案件的处理大体呈现出一条“分段处理”的路径,而不是一刀切。
款项来源是第一道关。若赠与款项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配偶无权主张返还;只有在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才具备请求权基础。所以流水调取要尽量覆盖工资入账、共同账户支出等环节,账户混同严重的情形尤其要理清。
金额与用途,决定返还的范围。法院一般会把转账分成两类:一类是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缺乏合理对价的给付;另一类是金额较小、频次零散、与日常消费或情感表达相关的支出。前者通常认定构成无权处分,判令返还;后者往往不予支持。理由并不神秘:一是难以证明属于赠与而非共同消费,二是全额追索的成本与效果明显失衡。
| 款项特征 | 常见形态 | 上海法院一般处理 | 关键考量 |
|---|---|---|---|
| 大额、单笔明显超出日常开销 | 数万元转账、代付房款车款、购买贵重物品 | 多认定无权处分,支持返还 | 是否经配偶同意、有无合理对价 |
| 小额、频次高、消费性质 | 餐饮、打车、日用购物、几百元转账 | 多数不予支持返还 | 是否已消费、能否证明为赠与 |
| 特殊含义红包 | 520、1314、生日红包 | 通常视为情感赠与,不予返还 | 金额象征意义、双方关系背景 |
| 混合型、难以区分 | 长期多笔往来、金额跨度大 | 按可查明部分分段处理 | 举证充分程度、流水完整性 |
举证则决定最终能拿回多少。主张返还的一方,需要证明款项实际支付、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收款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只拿着几张截图来咨询,转账记录不完整、对方身份信息不明,最终能获支持的金额远低于预期。
还有一类情形需要区分: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要求返还交往期间的转账。这类案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审查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参照彩礼规则处理;日常小额支出与特殊含义红包,一般认定为一般赠与,交付即完成,不予返还。
这里要注意调查取证。这类诉讼的被告通常是第三者,赠与方本人往往不配合。能否让赠与方到庭陈述、能否申请调查令调取支付平台流水,直接影响结果。上海地区法院对调查令的签发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账户线索和查询范围,笼统地申请“查对方所有账户”很难获准。
给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如果你是发现配偶擅自处分数额不小的一方,时间比情绪更重要。财产类请求受诉讼时效约束,证据也会随时间流失。建议先把以下几类材料固定下来:
- 银行流水与微信、支付宝账单的完整导出件,注意保留交易对手信息与备注,不要只截图;
-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外交往的材料,如聊天记录、出行记录,取得方式须合法;
- 结婚证与共同财产线索,用以说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大额支出的用途线索,如购房、购车、装修、经营出资,便于主张全额返还;
- 对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常用手机号,这是立案的基本条件。
如果你是被起诉的一方,抗辩重点通常不在感情,而在性质:这笔钱是共同消费还是单方赠与,是否已用于双方共同支出,金额是否属于日常范畴。把消费凭证、共同出行记录整理出来,比反复强调关系性质更有用。
至于赠与方本人,需要清楚一点:即便配偶最终只追回部分款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这件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仍可能被作为少分或不分的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说一句实在话:小额赠与能否返还,本质上是证据与比例的问题,不是道德审判。金额小、记录散、性质模糊的部分,即便起诉也很难拿到理想结果;把精力放在大额、可查、有对价的几笔上,往往更划算。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婚姻家事案件,本所律师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贯建议是:先做证据盘点,再决定诉讼范围,不要一上来就追求“全额返还”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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