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赎回款引出的追问
先说一个实务中并不少见的场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银行理财或基金产品,到期或赎回后,将资金转入婚外异性账户,用于日常开销、购车、租房乃至购房首付。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才发现这条资金链,手上只有零散的转账记录,于是产生一个直接的问题:配偶赠与第三者的理财产品赎回款,能不能起诉追回?
结论先行:可以起诉,但能否追回、追回多少,取决于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无权处分或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原告能否把“赎回款—转账—第三者受领”这条链条举证清楚。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婚姻家事案件,这类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法理之争,而在证据的完整度上。
需要提醒的是,理财产品赎回款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只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某一时点的形态转换:钱从账户变成份额,再从份额变回钱。形态变了,共同财产的性质不变。这一点定了性,后面的分析才有基础。
法律定性:赎回款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理财产品的收益属于上述第二项“投资的收益”,本金则来源于共同财产的其他形态。因此,赎回款整体仍落在共同财产范围内。配偶未经对方同意,将这笔钱无偿赠与婚外异性,性质上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同时因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要注意区分两种请求权基础。其一是基于共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其二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前者指向第三者,后者指向过错配偶。两条路径可以并行,但诉讼主体、举证重点和受偿范围都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争议焦点一:赠与的是钱,还是“感情投资”
第三者最常见的抗辩是:这笔钱不是赠与,而是借款、合作投资款、劳动报酬,甚至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开销分摊。抗辩一旦成立,无权处分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法院审查这一层,看的不是双方口头怎么说,而是资金流向的整体特征。金额是否为整数、是否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是否集中在特定节日、有无借条或投资协议、有无对价交付,这些细节会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几十笔小额转账夹杂几笔大额赎回款,前者容易被认定为情谊行为或日常消费,后者才是争议核心。
因此起诉时不宜笼统主张“返还全部转账”,而应当把理财产品赎回后的大额转出单独列出,逐笔对应赎回记录,形成清晰的主张范围。主张越精准,抗辩空间越小。
争议焦点二:原告的举证链条能不能闭合
这类案件败诉,多数不是输在法律适用,而是输在证据。原告通常不掌握配偶的账户明细,也拿不到第三者的收款记录,于是陷入“知道有钱转出去,却证明不了转给谁”的困境。
可用的取证路径大致如下:
- 固定婚姻关系与财产制的证据,包括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确认争议期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且未约定分别财产制。
- 调取配偶名下的银行流水与理财账户交易明细,重点标注申购、赎回时点及赎回资金的去向账号。本人无法调取的,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
- 将赎回记录与转出记录做时间、金额的对应比对,形成“赎回—到账—转出”的连续链条,排除工资、借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可能。
- 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材料,如聊天记录、共同出行记录、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用于支撑违背公序良俗的主张。
- 必要时申请追加受赠方为被告,或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后重复起诉。
这里要注意诉讼时效。以赠与行为无效为由主张返还财产,通常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发现较晚的当事人,应尽快固定“知道之日”的证据,例如发现转账的聊天记录、银行通知时间等。
争议焦点三:返还范围与诉讼路径的选择
即便赠与被认定无效,也不必然等于全额返还。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审查受赠方是否善意、款项是否已消费灭失、是否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等因素。已实际消耗且无法返还的部分,可能转化为折价补偿,也可能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诉讼路径上有两种常见选择。一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由过错方少分财产,同时另行起诉第三者;二是单独提起赠与合同无效之诉,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前者程序紧凑,但可能拉长离婚周期;后者指向明确,但需要独立的证据准备。选择哪一种,要结合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是否已提起离婚诉讼、第三者是否在本市等具体情况判断。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赎回款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名下的房产、车辆,返还的方式可能是返还原物,也可能是折价补偿,执行难度差别很大。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比判决本身更能保障实际回收。
给正在经历这件事的人几点建议
第一,先别急着对峙。情绪化的质问通常只会让对方转移资金、删除记录,取证窗口一旦关闭,后面很难补救。第二,把“赎回—转账”这条线单独整理成表,时间、金额、账号一一对应,这份材料比任何陈述都有说服力。第三,注意区分哪些钱可以主张、哪些钱主张了也难获支持,把精力放在大额赎回款上。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是2009年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处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抚养权与继承纠纷。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法律框架相对清晰,难点集中在事实还原与证据组织。早一步梳理资金链条,往往就多一分主动。
常见问题
只起诉第三者,不离婚,可以吗?
可以。赠与合同无效之诉与离婚诉讼是相互独立的请求,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只要能够证明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单独向受赠方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法院会关注原告的婚姻状况与主张动机,建议在起诉状中说明发现经过与权利受损时点,避免被质疑主体资格。
配偶不配合提供账户明细,怎么办?
结论是仍有办法,但要走程序。当事人本人通常无法查询配偶账户,可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通过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向银行、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调取交易明细。关键是把查询范围写具体,例如特定时间段、特定账户、特定产品赎回记录,范围越明确,获准的可能性越高。
赎回款已经被第三者花掉了,还能要回来吗?
仍可主张,但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形。若受赠方系无偿取得且非善意,通常应返还;款项已灭失无法返还的,可主张折价补偿。若部分款项被认定为双方共同消费,该部分可能不予支持。因此起诉时应区分大额一次性转账与零星消费性支出,主张范围越精准,获得支持的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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