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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婚案笔录能否用于起诉第三者?上海实务解析

从证据资格到自认边界,把这类案件的争点讲清楚

能,但通常不能单独用。配偶在离婚案件庭审中的陈述、法院制作的调查笔录或调解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在起诉第三者的案件里可以提交,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只是这类笔录对第三者不产生自认效力,法院一般要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予采信。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的这类案件中,争的往往不是“能不能用”,而是“用了够不够”。

先看一个改编自常见情形的例子。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未果,起诉离婚。庭审中张先生承认与案外人王某保持婚外关系近两年,并当庭陈述曾多次向王某转账。因涉及财产分割,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半年后,李女士另行起诉王某,请求确认张先生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款项,证据清单第一项就是离婚案的庭审笔录复制件。

王某的抗辩有两点:一是笔录是离婚案里的话,与本案无关;二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了不公开审理,笔录涉及隐私,李女士拿出来用属于取证方式违法。这样的抗辩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也确实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交锋点。

争议焦点其实有三层

把上面的例子拆开看,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止一个,不能一句话带过。

笔录本身有没有证据资格

庭审笔录由法院书记员制作、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记载的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它不属于“来源不明”的材料,当事人持本人案件的笔录复制件,或者申请另案法院向原审法院调取卷宗,取得方式都是正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这条规定约束的是旁听和对外公开,并不意味着笔录只能在原来的案子里使用。二者是两回事,实践中常被混淆。

配偶的“自认”能不能算到第三者头上

这是整类案件的胜负手。自认的效力有明确边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免除的是本案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效力只发生在该案当事人之间,对案外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张先生在离婚案里承认与王某的关系,他不能反悔;但王某从未参与那场庭审,也没有机会质证,不能因为张先生的一句话就直接认定王某承担责任。

所以笔录在起诉第三者的案件中,身份是“证据”而非“定案依据”。它证明的是“张先生曾经这样陈述过”,不等于“这件事就是这样”。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不少当事人把笔录当成王牌,结果开庭时对方一句“这是他单方说的”,笔录的分量立刻掉一半。

笔录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要看它记载的内容具体不具体。笼统地写“存在不正当关系”,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如果笔录里明确了时间、地点、转账金额、款项用途,再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对得上,证明力就完全不同。前者只是线索,后者才接近事实。

法院一般怎么处理这类笔录

这类案件案由多为赠与合同纠纷,核心请求是确认配偶对第三者的赠与无效并返还。法院审查的顺序大致如下。

先看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看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又基于婚外关系,通常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无效;无效之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这两个条文是这类诉讼的骨架,绕不开。

然后才落到证据。法院对离婚案笔录的态度可以概括成三句话:来源合法就收,内容需要印证,能证明的事实以记载为限。笔录可以进门,但进门之后要和转账记录、消费凭证、通讯记录一起接受审查。只有笔录、没有资金流向的,请求返还的金额很难被全额支持。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若笔录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原告在诉讼之外传播、公开,可能触及《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诉讼中使用与对外散布,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从这些处理思路里能读出什么

笔录的价值在于“固定”。配偶在离婚案里说过的话,事后想推翻并不容易,这比事后另行取证要稳当。所以离婚诉讼还在进行时,就要有意识地把相关事实落进笔录,而不是等离婚结束再去追问。

但不要把全部希望押在配偶的陈述上。配偶可能反悔,可能在另案中改口,也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不再配合。资金流水是客观的,笔录是主观的,两者的分量不在一个量级。

案由也要选对。起诉第三者通常走赠与无效返还,而不是直接主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在实践中的支持率很低,上海地区的一般执行口径也是如此——对配偶的过错,可以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对第三者,主要路径还是财产返还。

真要起诉第三者,起诉前该做哪些准备

顺序大致如下,环环相扣,跳过任何一步后面都要补课。

  1. 把离婚案件的卷宗材料固定下来。本人可以查阅、复制自己案件的庭审笔录;如果手头只有照片或对方转述,向原审法院申请复制,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2. 梳理资金流向。调取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在特定期间的流水,重点看大额、整数、有规律的转出,以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
  3. 确定案由与诉请金额。是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还是同时主张不当得利,要结合款项性质和证据情况判断,诉请金额应与流水对得上。
  4. 立案时同步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另案法院向原审法院调取卷宗,比自己拿一份复印件更有说服力,也避免对方质疑取得方式。
  5. 核对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起算点往往是发现转账记录的那一天,注意留存发现时间的证据。

开庭前需要备齐的材料,可以按这张清单逐项对照:

  •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正在进行的离婚案件受理材料;
  • 离婚案庭审笔录复制件,或已获准的调查取证申请;
  • 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建议做时间轴整理);
  • 配偶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聊天记录中承认相关事实的部分;
  • 能够指向第三者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常用账户;
  • 大额消费凭证,如购车、购房、旅游、装修等支出记录。

回到最初的问题:配偶在离婚案中的笔录,能用于起诉第三者的案件,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它是一块拼图,不是整幅画。真正决定结果的,是笔录之外那些能被验证的客观痕迹。如果正在犹豫要不要走这一步,建议在起诉前把材料交给专业人士过一遍,先判断证据链是否闭合,再决定诉讼策略,这比仓促立案后再回头补证要从容得多。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与相关返还纠纷。这类案件标的不一定大,但证据结构复杂,早一步梳理,往往少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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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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