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但能否胜诉、以什么身份起诉,取决于婚姻是否已经被法院撤销。若婚姻尚在存续,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主张返还;若婚姻已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此时的“原配”只能就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主张权利。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接待这类咨询时发现,绝大多数人的第一步就走偏了——把两件事揉成了一件事打。
多数人第一步就走错:把撤销婚姻和追讨财产揉成一个案子
咨询里最常见的做法是这样:当事人刚发现配偶给第三者转了钱,第一反应是直接去法院告第三者,案由写“返还财产”;等到开庭被问“你婚姻现在是什么状态”,才想起来自己还没申请撤销婚姻。还有一种相反的走法,先集中精力打撤销婚姻的官司,判决下来发现账户早被转空,再回头追已经很难。
这两种走法错在同一个地方——把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当成了一件事。撤销婚姻是形成之诉,解决的是婚姻效力,被告只能是配偶一方;返还财产是给付之诉,解决的是钱和物归谁,被告是第三者。当事人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重点也不同。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法院不会因为你在一案中提到了另一件事就一并处理。
还有一种想法更危险:认为只要婚姻被撤销,第三者拿走的钱就自动回到自己手上。财产不会自动回流,需要有人去主张,而且要主张得对。
错在哪:婚姻被撤销之后,财产的法律基础换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把后果说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几个字,分量很重。它意味着从结婚登记那天起,法律上就不承认双方是夫妻。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就谈不上“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恰恰卡在这里:起诉状里写着“被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自己的婚姻已经被撤销了,这个前提根本不成立。
财产怎么分?按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也就是说,你能主张的是这份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不是以配偶身份要求把送出去的钱全部拿回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还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项请求指向的是有过错的配偶,不是第三者。
顺便提醒一句,“原配”这个词在可撤销婚姻里其实不严谨。婚姻被撤销后,双方不互为配偶。日常说说无妨,写进诉状要换说法。
第二个高频误判:以为赠与第三者一定能全额追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以维持婚外关系为目的的赠与,通常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这是追回的主要法律通道。
但通道存在,不等于每一笔钱都能拿回来。返还范围上,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思路。一种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分份额,擅自赠与整体无效,应当全额返还;另一种认为赠与方对自己那一半份额的处分并非当然无效,配偶只能主张返还一半。上海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会结合资金来源、赠与数额、持续时间、第三者是否知情等因素综合判断。这里要注意,如果被赠与的财产本身是赠与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双方书面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配偶一方基本无从主张。
还有一种情形容易被忽略:婚姻被撤销后,财产按共有处理,你能主张的份额需要先厘清。此时起诉第三者,请求的表述应当是返还不当得利或返还共有财产中属于你的部分,而不是笼统的“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案由选错,法院可能直接驳回。
正确做法:先把效力定下来,再谈钱怎么追
顺序和证据,是这类案件的两条命脉。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较为稳妥的路径是:
- 先确认婚姻的效力状态。因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过期权利即消灭。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请求,民政部门办不了。
- 同步固定财产性质和流向。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就要把转账记录、账户流水、房产登记调取出来,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等到判决生效再动手,钱往往已经转了几手。
- 选准被告和请求权基础。婚姻尚未撤销的,以配偶身份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婚姻已被撤销的,以共有人身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共有财产份额,并把赠与方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避免出现“只告第三者、无法查明共有份额”的被动局面。
材料准备上,以下清单可以作为自查:
-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用于证明登记时间与婚姻状态;
- 生效的撤销婚姻判决书,或正在审理的立案材料;
- 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注意保存完整时间跨度而非截图片段;
- 能体现赠与目的与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承诺;
- 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可定位的常用地址;
- 房产、车辆、股权等大额财产的登记与交易信息;
- 能证明款项来源为婚后共同收入的工资流水、经营流水。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败诉的案件很少是输在法律适用上,多半输在两点:一是撤销权期间已过,婚姻效力无法动摇;二是证据只能证明“有钱转出去”,证明不了“转给谁、为什么转”。
常见问题
婚姻还没撤销,能不能先起诉第三者返还?
可以。此时婚姻仍然有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大额处分,另一方可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返还。不必等撤销之诉的结果,但撤销权一年的期间在同时走,两头都不能拖。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能立案,但胜诉把握会打折扣。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出,证明不了款项性质。对方完全可以抗辩是借款、货款或者劳务报酬。建议尽量补齐能体现双方关系与赠与意思的证据,哪怕是不完整的聊天片段、共同出行的记录,也比只有流水强。
撤销婚姻和返还财产,能不能放在一个案子里打?
通常不行。两案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法院一般要求分开处理。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先立撤销之诉并申请保全,判决生效后再启动返还之诉,或者在同一法院分别立案、申请合并审理的协调。
可撤销婚姻里的财产追索,难点不在“能不能告”,而在“以什么身份告、告谁、告什么”。身份变了,请求权基础就变了;基础错了,证据再充分也难落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建议,发现配偶擅自处分财产时,先花半天时间把婚姻登记时间、撤销事由发生时间、转账时间三个节点对齐,再决定先走哪一步。涉及金额较大或时间紧迫的,尽早带着材料当面咨询,比自己摸索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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