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说不清去向的存款,往往比争吵更能说明问题
会。在上海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的,还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规则。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接待这类咨询时,最先问的往往不是“转走了多少钱”,而是“什么时候转的”。
先说一个并不罕见的场景。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收入一直由男方掌管。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在起诉前半年内分十七笔将账户里的八十余万元转给表弟和母亲,每笔五万元上下,备注写着“还款”“借款”。庭审时他拿不出借条,也说不清所谓债务因何发生。女方手里只有两张转账截图,其余一概不知。
这类案子的胜负,通常不在情绪,而在两个问题:这笔钱在法律上算不算“转移”,以及法院愿意让这个行为付出多大代价。
法律定性:转移共同财产妨碍的是分割秩序,不只是“多拿了一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这意味着少分并非自动发生,需要主张的一方举证、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裁量。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拿着一句“他转钱了”走进法庭,却拿不出账户、时间和金额,主张最终落空。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规定,把救济提前到了婚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不必等到离婚。对方已经开始大额处置共同财产、而自己又不愿马上起诉离婚的,可以先走婚内分割这条路,把财产固定下来。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不多,但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人而言,价值不小。
分割的基本尺度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转移财产的一方,在过错评价上天然处于不利位置,这个不利会体现在比例上。
少分多少,法院真正在意的是什么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很少见到“转移多少就扣多少”的机械算法。法官通常在整个财产盘子内做比例调整,考量集中在几处。
转移的数额与占比。转走十万元和转走一套房,评价完全不同。占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越高,被调整的可能性越大。
时间点。起诉前一年内、分居之后、双方感情明显恶化之后的转账,最难解释为日常处分。本案中十七笔转账全部发生在女方提出离婚之后,这一点几乎决定了走向。
方式与隐蔽程度。分多笔小额转出、经第三人账户过桥、取现后去向不明、以父母名义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这类做法的可责性明显高于一次性的正常支付。
事后态度。能否说明用途,是否配合提供流水,诉讼中是否继续隐匿。拒绝说明、当庭改口、被调查后仍不完整披露的,法院在裁量时不会视而不见。
能否追回。钱还停在第三人账户,与已经被挥霍一空,处理思路不同。前者可以一并主张返还,后者更多体现在少分比例上。
这里要注意,少分的比例并没有统一标尺,个案差异很大。任何承诺“一定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说法,都不符合审判现实。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哪些只是正常处分
打这类官司,被指转移的一方几乎都会说“这是正常花销”。区分的关键,是有没有真实用途与合理对价。
倾向于被认定为转移或隐匿的:大额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把房产、股权转让给亲属;虚构民间借贷并倒签借条;把资金转入父母、兄弟姐妹账户后长期不取回;诉讼期间突击提取大额现金;将境内资产转至境外账户且拒不申报。
一般不作为转移处理的:合理的家庭日常消费;在法定赡养义务范围内的给付;因经营需要发生的正常支出与亏损;有合同、发票、物流记录、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的投资行为。
边界常常落在“合理性”三个字上。每月给母亲三千元生活费,和一次性转出三十万元“请母亲代管”,法律评价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另一类容易被忽略的是赠与婚外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另一方可主张该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同时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少分。两条路径可以并行,并不冲突。
发现之后怎么办:从固定线索到法庭主张
这类案件最怕的不是对方转钱,而是自己手里什么都没有。以下步骤,越早启动越好。
- 先把线索固定下来。开户行与卡号、房产坐落、公司名称、车牌号,能拍到就拍,能截图就截图,并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留转发后的图片。
- 评估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申请,情况紧急的可诉前申请,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保全的价值在于防止诉讼期间财产继续流失。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证券账户、住房公积金、第三方支付账单,都可以申请调取。上海法院一般要求写明明确的账户与时间段,笼统申请“查对方全部财产”通常难以获准。
- 必要时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令向相关单位调取材料,效率往往高于等待法院统一调查。
- 庭审中明确提出少分主张。要在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里写清,并指明对应的法条与证据,不要只在法庭辩论时口头一提。
- 离婚后才发现的,另行起诉。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后段请求再次分割,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准备材料时,可以对照下面这份清单逐项核对:
- 对方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卡号,以及能取得的近三年流水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含历史登记与抵押记录
- 车辆登记信息与车牌号
-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与工商内档
- 证券、基金对账单,保险保单及现金价值
- 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年度账单与转账记录
- 大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
- 对方出境记录,以及境外账户、境外房产的线索
取证手段必须合法。私自调取他人银行流水、在对方手机安装监控软件获取通讯内容,可能因取证方式违法而不被采纳,情节严重的还会引发其他责任。宁可慢一步走调查令,也不要用可能反噬自己的方式。
最后一点建议:如果婚姻已经走到需要清算的阶段,与其在争吵中反复追问“钱去哪了”,不如尽快做一次完整的财产梳理。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已被处置、哪些还能追回,理清楚之后再决定是谈判还是起诉。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案件,这类梳理通常在一次面谈内就能形成初步框架。
常见问题
对方把钱转给父母,一定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要看金额、频率、时间与用途能否自洽。小额、长期、与法定赡养义务相符的给付,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转移;短期内集中、大额、无法说明用途的转账,被认定的可能性明显更高。判断的核心不是收款人是谁,而是这笔钱有没有合理的去向。
离婚时没发现,几年后还能追吗?
能,但受时效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后段,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发现之日如何认定,往往需要证据支撑,这也是尽早固定线索的意义所在。
转移财产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吗?
通常不直接决定,但可能间接产生影响。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经济状况只是其中一环。转移财产本身不是法定考量因素,但若同时伴随隐匿收入、拒不支付抚养费、长期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法官在综合判断时会有所体现。具体到个案,建议带着已有线索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做一次当面梳理,再决定走哪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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