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低价转让”的常见情形说起
去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接待过一位当事人,情形在上海并不少见。她与丈夫婚后在浦东买下一套两居室,首付和贷款都出自两人的工资与公积金,房子却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两人感情转淡、分居半年后,她偶然从中介挂牌信息里发现,这套房子已经以明显低于同小区成交价的价格卖给了丈夫的表弟,并且办完了过户。她最初的反应是“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买卖合同当然不算数”,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这类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谁更有理”,而是几组能被证据固定的事实:房子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成交价格偏离市场多少、受让人知不知道这是夫妻共有、房款有没有真实支付、过户进行到哪一步。这些事实,决定了女方是能把房子要回来,还是只能在钱上找补。
争议焦点:这是真实买卖,还是转移共同财产
第一个焦点是权属。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等于就是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共同所有,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登记一人名字,通常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只产生权利推定效力,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第二个焦点是转让行为的效力,这里通常有两条路径。一条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一条是受让人主张自己符合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即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两条路径指向相反结果,实务中往往就是一场关于“知情”与“对价”的举证较量。
第三个焦点常被忽略:就算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子能不能实际恢复登记,还取决于是否已被再次转手、是否设有抵押、受让人是否已实际占有。权利主张和权利实现之间,隔着一整个执行程序。
法院通常的裁判思路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这类案件的审理大致沿着“权属—对价—知情—登记状态”的顺序展开。
权属层面,法院一般会调取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公积金记录,确认出资来源与购置时间。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仍认定为共同财产。
对价层面,判断“明显不合理低价”会参照交易时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成交价。审判实践中,转让价低于市场价七成左右,往往会被推定为明显不合理,举证责任随之转移到主张交易真实的受让人一方。这里要注意,装修、房龄、楼层、是否急售都会影响价格认定,单凭一个总价对比并不足够。
知情层面,法院关注的是可验证的细节:受让人与出让人的亲属关系、有没有实地看房、房款是否真实支付、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有没有在短期内回流到出让人账户。亲属之间“现金支付、没有凭证”的说法,通常难以被采信。
登记状态则决定了救济的形态。已过户且受让人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交易,女方只能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或者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尚未过户的,法院更可能支持确认无效或婚内分割,并配合保全措施。
| 交易情形 | 主要法律依据 | 通常的处理方向 |
|---|---|---|
| 受让人为近亲属,明知房屋共有,价格明显偏低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认定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恢复登记并返还房屋 |
| 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完成过户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房屋一般难以追回,转向分割时少分或损害赔偿 |
| 已签约付款但尚未办理过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及时申请保全,主张婚内分割或确认合同无效 |
需要说明的是,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并不低。法院通常要求形成证据链,而不是仅凭“价格低”或“是亲戚”就下结论。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能否拿到完整的资金流水和沟通记录,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当事人现在能做什么
发现房产被低价转让后,第一件事不是发火,而是固定证据、稳住财产。时间在这里是有成本的:一旦房屋被再次转手给不知情的买受人,追回的可能性会显著下降。
可以分三步走:先做证据梳理,再做路径选择,最后考虑保全。
- 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公积金缴存记录,用于证明出资与权属;
-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用于证明购房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同期同小区房源的挂牌价、成交价截图,中介带看记录,用于对比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 受让人与配偶的亲属关系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流水,用于证明知情与关联;
- 配偶与受让人之间的微信、短信、通话录音,以及看房、交房的时间线;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用于确认是否已过户、有无抵押或查封。
路径上,如果房屋尚未再次转手,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不打算马上离婚,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离婚程序,则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对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类似行为的,仍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年,这个期限不宜拖。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单方几乎无法完成过户,风险主要集中在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另一方长期不查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定期查询登记状态,成本很低。
常见问题
房子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还能要回来吗?
结论是: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受让人是配偶的近亲属、明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或者房款实际并未支付,可以主张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请求恢复登记。反之,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登记的,通常构成善意取得,房屋难以追回,此时应转向在离婚分割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时没有发现,离婚后才知道房子被卖了,还能起诉吗?
可以。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年;二是证据,离婚后再去调取银行流水、交易资料的难度会明显上升,越早启动越好。
能不能在起诉前先把房子查封,防止再次转手?
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但通常需要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权属争议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保全的价值在于“锁住”登记状态,避免案件审理期间房屋被再次转让或设定抵押。如果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保全不影响在先抵押权,但可以阻止后续处分。
写到这里,还是要回到那句朴素的提醒: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另一方没有权利,但权利的实现要靠证据和时间。发现异常后,尽快查询不动产登记、保存交易线索,再决定是走确认无效、婚内分割,还是离婚时主张少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此类婚姻家事纠纷,建议在起诉前先做一次完整的证据与路径评估,避免在错误的程序里消耗掉最好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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