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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执行:能划扣对方公积金和养老金吗

从两笔隐形财产看执行落地的条件与边界

先把结论说清楚:在上海的强制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都不是免于执行的财产,但能不能划扣、怎么划扣,两者差别不小。养老金属于固定收入,法院可以在保留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之后按月扣划;公积金则通常要先冻结账户,等对方符合提取条件时才能真正划走。下面这起改编自常见情形的案子,几乎把两类财产执行中的卡点都碰了一遍。

一笔折价款拖了两年,她把目光放在两笔看不见的钱上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上海打离婚官司,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共同购买的那套两居室归张先生所有,由他分两期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80万元;孩子随李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只付了第一笔20万元。剩下的60万元折价款和此后的抚养费,一拖就是两年。他的说法很统一:失业了,没钱。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回来的结果并不乐观——银行存款不到一万元,名下没有车辆,那套房子是家庭唯一住房且仍在还贷。

不过有两笔钱被查了出来。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约32万元;他因健康原因已办理病退,每月领取养老金5800元左右,由某银行代发。

李女士拿着这两条线索来咨询:这两笔钱,法院能不能直接划给我?

争议焦点:这两笔钱到底能不能动

这类问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接待中经常遇到。答案要分两层看:财产性质上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操作层面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前者决定能不能动,后者决定什么时候能动、能动多少。

先看住房公积金。它的归属是清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既然归个人所有,它就落在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并不是动不得的钱。真正的障碍在提取环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换句话说,公积金能不能变现,取决于对方是否已经踩到上面这些条件。对方还在职、没有买房、没有退休,账户里的钱按管理规定就是取不出来的,法院即便冻结,也很难直接划到申请人账上。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最不理解的地方:明明查得到三十几万,为什么一分拿不到。

再看养老金。它按月发放,性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养老金可以扣,但不能扣光。所以争议焦点往往不在能不能,而在留多少。李女士希望每月全额划扣,张先生则主张自己有病在身、每月药费就要花掉一大半。这类分歧,最终由执行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裁量。

法院通常怎么处理:一个能按月扣,一个要先冻结

结合上海法院的执行实践,两类财产的处理路径大致如下。

对比项住房公积金养老金
财产性质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按月发放的固定收入
能否直接划扣一般不直接划扣,先冻结;符合提取条件后方可扣划可以扣留、提取,按月扣划到账金额的一部分
常见操作方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账户向代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划转
主要限制受提取条件约束,条件未成就时只能冻结不能变现须保留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回到张先生的案子。那32万元公积金,法院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账户,但短期内无法变现——张先生尚未退休,也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这笔钱更像是挂账,等条件成熟才能兑现。

每月5800元的养老金则是另一条路径。执行法官向代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划到账金额的一部分,同时给张先生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实务中常见的扣划比例在20%至50%之间,具体要看当地生活水平、他本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被扶养人。本案中张先生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在确定比例时通常会把这层因素考虑进去。

至于那套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处置起来限制很多。房子还在还贷、又是家庭唯一居所,即便进入拍卖程序,也要先解决居住保障问题,周期往往以年计。对李女士来说,与其死等房子变现,不如把公积金和养老金这两条相对确定的线索盯紧。

这里要注意两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点。一是冻结有期限,公积金账户冻结到期前,记得向执行法官提交续冻申请,否则可能前功尽弃。二是扣划是持续动作,只要对方还在领养老金,扣划就可以按月延续,不必每次重新申请,但要保持与执行法官的沟通,一旦发现发放银行或账号变更,及时书面反馈。

从这起案子能学到什么:执行阶段最该做的几件事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问题常常不出在判决,而出在执行阶段的准备。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财产线索提交得越具体,执行措施落地越快。与其笼统地说他有钱,不如把账号、单位、发放银行写清楚。

申请执行时,可以按下面这份清单准备材料:

  • 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 执行申请书,写清折价款、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和计算方式;
  • 对方的公积金账号与缴存单位,可从离婚案件的工资流水、缴费记录或公积金查询记录中找;
  • 养老金的发放银行和账号,判决书、社保缴费记录、对方银行卡流水中常有线索;
  • 对方的现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和联系方式;
  • 已掌握的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一并作为财产线索书面提交。

材料之外,还有几个动作值得同步做。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少拖着小钱的当事人,是在买不了机票、住不了酒店之后才主动联系还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迹象的,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必要时考虑提起撤销权诉讼。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点:抚养费和财产折价款的执行力度并不完全相同。抚养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保障,扣划收入的比例也可能更高一些。所以起诉时把抚养费和财产折价款分项列明,对后续执行是有帮助的。

给正在打离婚官司的你:判决之后还有一段路要走

执行不是判决的自动延续,它需要当事人主动推动。离婚案件里,房子、存款这些显性财产容易被看见,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这类隐性财产却常常被漏掉。建议在诉讼阶段就把对方的收入结构摸清楚,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把财产线索固定下来,别等到执行阶段再从零开始。

如果你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又不确定对方名下还有哪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带着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当面沟通。本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的离婚诉讼与后续执行案件,能帮你把线索梳理成可落地的执行方案。判决书上的数字要变成账上的钱,中间那段路,走对方向比走得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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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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