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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一方放弃动迁权益损害配偶怎么办

从一起动迁款分割纠纷看放弃行为的效力

离婚时一方放弃动迁权益、损害配偶利益,配偶并非只能干看着。核心思路有三条:先确认被放弃的那份利益里到底有没有你的份额;再看这次"放弃"是不是发生在离婚前夕、对方与第三人有没有恶意串通;最后通过主张协议对你无效、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要求平衡,或者离婚后另行起诉再次分割,把利益追回来。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的离婚与动迁款分割纠纷,下面用一个改编自常见情形的例子,把这件事讲透。

一笔动迁款,怎么在离婚前"没"了

陈女士和老周结婚十二年,一直住在老周家的老房子里。房子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老周的父亲,户口簿上有老周、陈女士和他们的孩子。前年这套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签了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加上各类奖励补贴,一共四百多万。

钱到账不到三个月,老周和父母、弟弟签了一份《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写明老周"自愿放弃本人在本次征收中的全部补偿利益",款项全部归父母和弟弟所有。巧的是,那段时间陈女士正在跟老周谈离婚。

后来陈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周在庭上答辩:动迁款一分没拿到,名下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房子。陈女士当场就懵了——钱明明是婚内来的,怎么说没就没了?

放弃动迁权益,为什么能伤到配偶

这类案子的争议,其实就两个问题,而且不能混在一起答。

第一个是"有没有":老周在这次征收里,究竟有没有属于他自己的那份利益?公有住房征收看的是共同居住人身份,上海地区的一般口径是户口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陈女士一家的户口都在里面,老周作为家庭成员被计入安置,通常是有份额的。

第二个是"能不能处分":就算份额是他的,他能不能单方面放弃掉,让配偶一分钱分不到?这里要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明确赠与一方。也就是说,老周放弃的不完全是他一个人的东西。

打个比方,夫妻共同财产像一个共同账户,一方可以取自己那半,但不能把整个账户清空还告诉对方"账上没钱了"。

上海法院处理这类问题的一般思路

先看份额:他到底有没有份

如果被放弃的利益本来就不属于他——比如只是户口挂在里面、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或者房屋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那谈不上"放弃",也谈不上损害配偶。这一步没站稳,后面的主张就很难推进。所以打这类官司,第一件事是把征收协议、结算单、房屋权属材料调出来看清楚。

再看目的:这次放弃,是不是冲着离婚来的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分居期间、协议离婚谈判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已经立案之后,突然冒出一份家庭内部协议。时间点本身就是重要线索。法院会重点审查几个方面——放弃有没有合理对价、受让方是不是明知其婚姻状况、协议内容是否明显偏离常理(比如四百多万一分不取)。如果这些因素叠加,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可能性就明显上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看怎么救:几条路可以走

有人会想到债权人撤销权,但配偶的身份并不是债权人,这条路在上海法院的实践中并不常用。更常见的处理是:认定放弃行为对配偶不发生效力,或者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把已被放弃的利益"视为"对方仍然持有,据此予以平衡,必要时对放弃方少分。

情形常见表现法院一般怎么看配偶可以走的路径
本来就没有份额户口在册但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或房屋属对方婚前个人财产谈不上"放弃",也谈不上损害及时转向其他共同财产,别在这一项上耗
有份额,放弃给近亲属签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写明"自愿放弃"重点审查有无恶意串通、对价是否明显不合理主张该协议对配偶不发生效力;分割其他财产时要求平衡
钱到账后被转走补偿款进账后短期内转给父母、兄弟姐妹可能被评价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少分、不分,或离婚后再次分割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征收事实或家庭内部协议看证据是否扎实、是否在时效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时效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算

给当事人的启示:三件事要提前做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输的不是道理,而是证据和时间。等到离婚诉讼打到一半才想起去查动迁,材料往往已经被处理干净了。

第一,别等撕破脸才关心家里的动迁。老房子有没有被列入征收范围、补偿方式选的是货币还是安置房、协议上写了谁的名字,这些信息平时就该留个心。第二,发现对方在"做安排",先固定证据再摊牌,不要急着质问,让对方有时间补漏洞。第三,涉及家庭内部协议,签字前想清楚后果,签了字的文件很难再说是"被逼的"。

如果已经进入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凭证和收款账户流水。以下材料清单可以作为准备时的参照:

  •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结算单、安置房认购协议
  • 房屋性质材料: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
  • 户籍材料:户口簿及历次迁入迁出记录
  • 家庭内部协议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签署过程的说明
  • 补偿款银行流水,重点看收款账户和转出时间、去向
  • 时间线材料:结婚证、分居证明、离婚起诉与立案材料
  • 与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注意取得方式合法)

还要提醒一句:动迁利益的分割往往牵涉家庭成员多人,案由可能是分家析产纠纷,也可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选错路径会白白耽误时间。上海各法院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补偿款性质区分上的口径也有细微差别,具体到个案,还是要结合协议内容和户籍档案来判断。

回到最初的问题——离婚时一方放弃动迁权益损害配偶利益怎么办?答案不是"没办法",而是要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尽早核查、及时保全、选准诉讼路径。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与动迁利益纠纷,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处境,建议带着手上的材料先做一次面对面的梳理,把时间线和证据缺口弄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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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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