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结论放在前面:在上海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第三者不知道对方已婚,通常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理由。夫妻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这项义务不以受赠人是否知情为前提。真正会因“不知情”而改变的,是返还范围、款项性质的认定和双方的举证负担。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吃亏,不是因为法律偏向谁,而是从一开始就把争点押错了地方。
下面几种判断,是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错误做法。逐条拆开看,会清楚很多。
第一个坑:以为“我不知道他已婚”就等于善意取得,钱可以留下
这是最普遍也最危险的误解。有人听说法律保护“善意”的一方,就顺理成章地认为,自己既然被隐瞒了婚姻状况,收下的钱自然不用吐出来。这个推理跳过了一个关键环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偿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完成登记或交付。赠与恰恰是无偿的,受赠人没有支付对价,谈不上“以合理价格取得”,因此这条路径基本走不通。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看的不是受赠人善不善意,而是赠与行为本身有没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通常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讲得很清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注意,这一条并没有给“善意受赠人”留出免除返还的例外。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受赠人反复强调自己被欺骗,法院会听,也会记录,但判决主文里仍然是返还。
第二个坑:觉得钱花完了、关系断了、过了几年,就不用再还
“钱早就花掉了”是另一个高频抗辩。但返还义务指向的是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花掉与否属于履行能力问题,不是责任有无问题。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补偿,最终仍要落到钱上。
至于时间,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配偶一方往往在离婚前后、或者查账时才知情,时效从那时起算,而不是从赠与发生之日起算。所以“事情过去四五年了”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方丧失胜诉权。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表明配偶多年前就知情且未主张,时效抗辩就值得认真提出。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离婚不影响这笔钱的追索。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处理的部分,配偶一方仍可就赠与无效另行起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消灭。
第三个坑:把全部精力放在争“知不知情”,却说不清每一笔钱是什么性质
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往往不在道德评价,而在流水。原告会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主张一个总额;被告如果只会说“这是他自愿给我的”,对每一笔款项的用途不作区分,结果通常是按原告主张的金额认定。
实际操作中,款项性质至少有借款、还款、劳务报酬、经营分成、共同生活消费、纯赠与几类,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可以对照下表梳理自己的材料。
| 款项性质主张 | 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 | 实务处理倾向 |
|---|---|---|
| 系借款或还款 | 借条、转账备注、还款记录、催款聊天记录 | 有书面凭证且能与流水对应,较易被采信 |
| 系劳务报酬或经营分成 | 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合作协议、项目往来 | 需与金额、时间形成对应,否则难以支持 |
| 系共同生活消费 | 房租、餐饮、出行等实际支出凭证 | 一般可在返还总额中相应扣减 |
| 已返还部分 | 转账凭证、收条、对方确认记录 | 应从总额中扣除,避免重复计算 |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扣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空口说“其中有一部分是共同花的”,法院无法采信。转账时的备注、当时的聊天语境、消费的时间地点,都是可以用的材料。
收到起诉材料或律师函之后,正确的应对是什么
慌乱之中最容易做错事。有人急着私下承诺全额返还,有人签下还款协议,还有人把聊天记录删了。以下几条是可操作的动作清单。
- 不要轻易出具还款承诺或分期协议。书面自认一旦形成,后续再争款项性质会很被动。
- 完整导出并保存全部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按时间顺序标注每笔款项的来由。
- 保留能反映自己主观认知的材料,例如对方陈述婚姻状况的聊天记录、出示过的证件、共同朋友的证言,这类材料虽不能免除返还,但在酌定和调解中有实际作用。
- 核对原告主张的总额是否已扣除你已返还的部分、共同消费支出,以及明显属于对方个人消费的款项。
- 审查赠与方处分的财产是否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处分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双方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配偶一方无权主张返还,这是少数可以整体抗辩成功的方向。
- 评估诉讼时效,必要时提出时效抗辩。
- 考虑调解。此类案件调解结案的比例不低,分期履行、适当折让都有可能谈成。
哪些情况下返还的范围可能缩小
不知情虽不免除返还,但在范围上并非毫无意义。受赠人确实被隐瞒婚姻状况、且赠与持续时间较短的,法院在酌定折价补偿、判断是否扣减共同消费时,会有一定考量空间。反过来,如果受赠人长期知情、款项数额巨大、有明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痕迹,认定时通常会更严格。
另外,返还的对象是“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不是原告主张的全部金额。原告把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转账、共同出游开销一并计入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部分需要逐笔剔除。金额认定清楚了,返还的基数才站得住。
常见问题
对方配偶只起诉我,不告出轨的一方,可以吗?
可以。返还请求的基础是赠与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主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配偶一方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受赠人。出轨方是否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不影响案件受理和审理。实务中有的原告会把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只列第三者,法院都会围绕赠与是否无效、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我也是被骗的,能不能反过来向他索赔?
可以另行主张,但难度不小。以隐瞒婚姻状况、骗取感情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实践中获得支持的并不多。如果对方以结婚为名骗取财物,可能涉及刑事诈骗,可以考虑报案。更现实的做法,是在返还之诉中把共同消费、已返还部分、非赠与性质的款项逐项剥离,压缩返还基数。
判决要我返还,但我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会怎样?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银行账户、工资、名下财产都可能被查封、冻结、扣划,符合条件的还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所以重心应当放在一审,把返还范围、履行方式作为主要争点;调解阶段争取分期履行,通常比判决后被动执行更有利。
写到这里,可以回到最初的问题。第三者不知情,法律上并不构成一道免于返还的屏障,它影响的是返还多少、怎么还、能不能分期。真正决定结果的,是款项性质的梳理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整、程序节点有没有抓住。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案件,这类纠纷往往同时牵动婚姻关系、财产认定和诉讼策略,建议在收到起诉材料或律师函的第一时间就把流水和证据整理出来,再决定是抗辩、调解还是部分认可,避免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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