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结论说清楚:不是必须,但多数案件建议列
不是必须,但多数情况下建议把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至少列为第三人。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请求权基础是「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无效行为所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的规定。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此类纠纷,实务中的体会是:被告怎么列,直接决定举证顺不顺畅、判决能不能落到实处。
也有当事人问,只告第三者行不行。可以,立案不会因此被拒。麻烦出在审理阶段——赠与事实、金额、款项性质,往往要靠配偶的陈述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配偶缺席或者当庭改口,案子就会拖得很长。
发现之后的第一个判断: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用共同财产向第三者转账、购房、购车、支付大额消费,原则上都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
反过来看,如果这笔钱来自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来自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配偶一方的财产,原配主张返还的基础就不存在。这里要注意一个常见混淆:钱从谁的账户出去,不等于钱就是谁的。账户在配偶名下、款项是婚后工资积累,仍然是共同财产。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三者常拿这条抗辩,说转账属于日常生活开支。金额不大、频次零星时,这种抗辩有一定空间;一旦涉及几十万、上百万,或者款项用于买房、买车、装修,就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起诉前的关键一问:配偶站在哪一边
配偶的态度,往往比证据本身更影响被告的列法。配合的、愿意出庭说明转账缘由的,可以不列被告,让其以证人身份出庭。但要提前有心理准备,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不同,仅有配偶一方的说明,法院一般不会单独采信,仍需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相互印证。
配偶不配合,甚至否认赠与、主张是借款或还款的,就应当把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理由很实际:只有让配偶成为当事人,判决的效力才能覆盖到赠与行为本身,避免出现这一案认定是赠与、另案认定是借款的尴尬。配偶已经去世的,由其继承人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双方已经离婚而离婚时未处理这笔财产的,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团队在接待咨询时,最常被问到的就是这一句「要不要把他也告上」。我们的回答通常不是先给结论,而是先问:配偶现在愿不愿意出庭、手里有没有他的书面说明或录音。
立案与审理:法院会不会主动追加配偶
案由上,此类纠纷在上海法院多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也有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的情形,选哪个案由,要看现有证据能支撑到什么程度。管辖一般按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者在上海的,通常由所在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至于配偶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多数观点认为这类诉讼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配可以单独起诉第三者;但法院为查明赠与事实,常会要求追加配偶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向配偶调查取证。被追加并不意味着原配要承担额外责任,只是让事实认定更完整。
判决结果上,法院支持返还的,一般判令第三者向夫妻双方返还,而不是只向原配一人返还。这一点在写诉请时就要写清楚,否则到了执行阶段还要再解释一次。
三种列法放在一起比一比
| 列法 | 举证难度 | 判决效力范围 | 更适合的情形 |
|---|---|---|---|
| 只列第三者为被告 | 较高,赠与事实依赖间接证据 | 仅及于第三者,配偶不受约束 | 配偶配合出庭、证据链完整、金额清楚 |
| 配偶与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 | 较低,转账缘由可由配偶当庭说明 | 覆盖赠与行为本身 | 配偶不配合、否认赠与或主张借款 |
| 列第三者,配偶列为第三人 | 中等 | 事实认定对配偶形成约束 | 法院倾向查明事实、又不便追加被告 |
| 离婚后单独起诉第三者 | 中等,需证明离婚时未作处理 | 仅处理该笔财产 | 已离婚且分割协议未涉及该款项 |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采用第二种列法的案件,庭审推进通常更顺,争点也更集中。
时限、材料与几个容易踩的坑
诉讼时效是三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这类案件的起算点,实务中多从原配发现转账、发现第三者存在时起算,但对方常抗辩「早就知道」,所以发现时间的证据要留好,比如第一次看到流水的日期、聊天记录的时间戳。
- 固定证据:导出配偶的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账单,对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做时间戳或公证;
- 梳理财产性质: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剔除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部分;
- 评估配偶态度:能沟通的先沟通,争取书面说明或录音,不能沟通的直接按共同被告准备;
- 确定案由与管辖:以赠与合同纠纷为主,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递交材料;
- 写清诉请: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向夫妻双方返还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案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配偶名下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标注涉案转账;
- 购房、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大额款项去向;
- 配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照片、录音,证明关系性质;
- 已离婚的,提交离婚证与离婚协议,证明该笔财产未作处理。
几个坑要提前说。一是不要在离婚诉讼里含糊带过,离婚协议若写了「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日后再起诉会多一道解释义务。二是别只盯着转账金额,代为支付的房租、装修款、旅游消费同样可以主张。三是别忽略执行环节,第三者的偿付能力在起诉前就该摸一遍,判决拿在手里却执行不到钱,意义有限。
被告怎么列,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取决于配偶的态度、证据的完整度和财产的具体形态。拿不准的时候,先做一次证据梳理,再决定诉请怎么写,比匆忙立案省时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办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先列一份财产与证据清单,把「能不能告、告谁、告什么」分开评估,再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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