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我丈夫转给她的,我起诉她返还,能不能把她的丈夫也一起告进去?」这是本所咨询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一问。核心结论可以先说:原则上不能。婚外第三人接受赠与的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义务的主体是实际受领财产的那个人,其配偶不因此当然成为共同返还义务人。只有在能够证明该笔财产实际用于第三者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本人实际受领、共同处分、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判决配偶承担返还责任,或者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婚姻家事案件,这类追索金额往往不小、证据零散,成败多半取决于前期对资金流向的梳理。
需要先说明一点:「第三者」不是法律概念,判决书中通常表述为「婚外第三人」,或者直接称「受赠人」。下文为便于阅读,仍沿用日常说法,但讨论的落点是法律上的受领人与受益人。
返还义务为什么一般落在受赠一方身上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先要分清两个层次:一是赠与行为本身有效还是无效,二是无效之后由谁返还。这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是赠与婚外第三人,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这类赠与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五十七条写得很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关键词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指向的是财产的实际受领人,也就是接受转账、接受财物、接受房产登记的那一方。这是一个基于给付关系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不会因为受领人已婚就自动扩张到其配偶。
打个比方:甲把钱错转给乙,甲只能找乙要,不能因为乙已婚就去找乙的妻子要。赠与无效后的返还,逻辑与此相通。
另一条常被援引的路径是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同样,得利人指的是实际取得利益的人。第三者配偶如果没有受领、没有受益,就不构成得利人,也就谈不上返还。
第三者配偶可能被判共同返还的几种情形
原则之外总有例外。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对配偶承担返还责任的态度会明显松动。
第一种,财产直接进入第三者配偶的账户,或者登记在其名下。比如房产、车辆登记在配偶名下,或者款项层层流转后落到配偶控制的账户。此时配偶本人就是受领人之一,被判决返还并无障碍。
第二种,受赠财产实际用于第三者与其配偶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用受赠款项支付两人共同居住房屋的首付、共同经营店铺的货款。此时该财产已经转化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仍只判第三者返还,等于让无过错方承担财产已被消耗的风险,法院通常会在受益范围内判令配偶一并返还。
第三种,配偶参与了赠与的接受或者事后追认。比如配偶明知款项来源仍共同使用、出具收条、参与协商处理。这类事实在庭审中往往需要间接证据支撑,单凭一句「她知道」很难被采信。
用一张表对照更清楚:
| 情形 | 常见处理 | 举证重点 |
|---|---|---|
| 款项仅进入第三者个人账户,配偶未使用 | 一般只判第三者返还 | 无需追加配偶 |
| 款项用于第三者夫妻共同购房、共同经营 | 可能判配偶在受益范围内共同返还 | 资金流向与用途的对应关系 |
| 财产直接登记在配偶名下或进入其账户 | 配偶作为实际受领人承担责任 | 登记信息、账户流水 |
还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思路,是把第三者的返还义务当成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共债共签」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部分由债权人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接受婚外赠与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者配偶也很少会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所以这条路径通常走不通。真正能撬动配偶责任的,还是「实际受领」和「实际受益」这两点,落脚点始终在财产,而不在身份。
起诉时该不该把第三者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程序上的选择,有时比实体争议更影响结果。
如果已经掌握款项进入配偶账户、共同购置不动产等线索,把配偶一并列为被告是合理的。一方面便于查清资金去向,另一方面也避免日后另行起诉的麻烦。
如果证据只显示转账发生在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建议先起诉第三者本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在于:贸然追加配偶,可能让对方提前转移财产,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被驳回对配偶的诉请,反而增加诉讼成本。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就把配偶列为被告,却拿不出任何指向配偶受益的证据,庭审中一旦被追问,反而削弱了整体主张的可信度。稳妥的做法是先把第三者的责任坐实,再根据执行阶段发现的财产线索决定是否追加。
准备材料时,可以按下面这个顺序梳理:
- 婚姻关系证明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转账备注,尽量覆盖全部时间跨度。
- 资金用途证据: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装修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用来证明款项流向第三者夫妻的共同生活或经营。
- 配偶受益的痕迹:配偶名下账户收款记录、共同居住证明、社交平台上的共同生活痕迹。
- 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承诺,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留截图。
- 不动产与车辆登记查询结果,用于判断是否登记在配偶名下。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诉讼时效。返还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转账时间久远的,要提前准备好时效中断的证据,比如催告记录、对方承诺返还的回复。
常见问题
只起诉第三者,判决生效后能执行其配偶名下的房产吗?
结论是可以尝试,但路径受限。判决的既判力只及于被告,配偶名下的房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第三者本人的份额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实践中通常需要先经过析产程序,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定份额,一般不能直接整套拍卖。
第三者配偶主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先析产怎么办?
这是常见抗辩。应对的关键在于区分财产来源:如果能够证明该房产或存款来源于婚外赠与,那么它本身就不属于第三者夫妻的合法共同财产,配偶主张析产的基础就不牢固。此时应当把举证重心放在资金来源的连续性上,用流水把「赠与—购房—登记」这条链闭合。
赠与发生好几年了,还能追回来吗?
要看时效。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很多当事人的起算点是发现自己看到转账记录的时间,而非转账当天。只要能证明发现时间较晚,或者期间有过催告、对方承诺返还等中断事由,仍有主张空间。金额较大、时间跨度长的,建议先做一次完整的资金梳理再决定是否起诉。
婚外赠与的追索,本质是一场围绕资金流向的证据战。请求权基础清楚,条文也不复杂,难的是把零散的转账记录还原成一条能被法官采信的链条。是否把第三者配偶列为被告,取决于证据,而不是情绪。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做资金梳理和可行性评估,再确定诉讼策略,避免在程序上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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